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,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,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,作出初步审定决定,并在《商标公告》上予以公告。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,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。 无论被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,商标局都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,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。 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,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。